為了促進我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各部門、各街道,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適用于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二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具體負責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原則。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組織考核與民主評議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情況。包括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單位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以及領導責任制、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區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街道辦事處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三)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同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由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六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檔次的區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區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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