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101-0200-2026-00022
- 備注/文號:泉豐政規〔2026〕1號
- 發布機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26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根據《福建省司法廳 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6年)的通知》(閩司〔2025〕156號),為做好街道賦權有關工作,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因地制宜、科學合理調整街道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經區六屆政府第99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就調整區直部門賦權事項通知如下:
決定調整區直部門賦予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共收回1項(詳見附件1)。調整后,區直部門賦予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共4項(詳見附件2)。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中共泉州市豐澤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泉州市豐澤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廢改的,相對應的行政處罰事項也同步調整,不再另行公布。《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街道辦事處承接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泉豐政規〔2024〕3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時作廢。
附件:1.豐澤區收回部分賦予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調整后豐澤區直單位賦予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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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豐澤區收回部分賦予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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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承接落實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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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泉州市豐澤區消防救援大隊 |
附件2
調整后豐澤區直單位賦予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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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實施依據 |
職權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承接落實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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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
行政處罰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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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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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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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大隊 |
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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