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301-0100-2026-00016
- 備注/文號:泉豐應急罰〔2026〕執調6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豐澤區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30
被處罰人:洪*偉 性別:男 年齡:35 聯系電話: 1518057****
身份證號碼 :36220419901026****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荷嶺鎮三馬大道35號 所在單位: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職務: 總經理
單位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嶺鎮三馬大道35號
本機關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對你單位 沈海高速豐澤城東“10·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 立案調查 。經調查,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洪*偉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對駕駛員周桂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針對駕駛員周*軍多次存在疲勞駕駛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以上事實有《立案審批表》1份;《現場檢查記錄》復印件1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詢問筆錄》復印件4份;事故批復》1份;洪軼偉2024年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及收入證明1份等證據證實。
以上行為, 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 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的規定,應當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 能夠積極配合本機關的相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積極改正違法行為。 且上述違法行為沒有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后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相關舉報 ,參照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裁量細則第94項A檔(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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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 :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一份交當事人 。
經查高安市利泰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洪軼偉2024年度總收入為人民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柒角捌分(¥24288.78)本機關決定對你 罰款人民幣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伍角壹分(¥9715.51) 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按照《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繳款。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依法向泉州市豐澤區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在 6 個月內依法向 泉州市鯉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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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030200039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