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2301-0100-2026-00013
- 備注/文號:泉豐應急罰〔2026〕安1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豐澤區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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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 泉州市***工藝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3*******
地址: 泉州市豐澤區墩后路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陳** 聯系電話: 1896*****
身份證號碼:512322******* 職務:泉州市***工藝品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機關于 2026 年 3 月24日對你(單位) 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單位 存在未與豐澤區***模具加工店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違法行為。前述違法行為你(單位)均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以上事實有 《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調查詢問筆錄》《整改復查意見書》 等證據證實。
以上行為, 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的規定,應當 給予你(單位)五萬元以下罰款 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單位)能夠積極配合本機關的相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 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據《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裁量細則第58項A檔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 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罰款 的行政處罰。
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本機關已依法責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按照《福建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電子)》要求繳納罰款。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依法向 泉州市豐澤區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在 6 個月內依法向 泉州市鯉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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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35050302000391號


